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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期《苏工视点》上线 敬请关注

    本文字数:58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期《律师在线》由江苏省总工会公职律师董彬,为职工在疑似患职业病期间及确诊患职业病时,合理处理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指引。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本期“以案说法”阐明,用人单位让劳动者与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轮流签订劳动合同,再派遣回用人单位从事原工作的,系规避法律的逆向派遣行为,用人单位仍应承担用工主体的法定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先未告知工会,事后补正告知工会行不行?本期“维权快评”关注老徐评案,谈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以及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组织可以依法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职工权益。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期“权威解读”由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律师徐旭东解读“指导意见”的主要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