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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受理带薪年休假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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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谢丹娜  万森) 连日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微信朋友圈里热传。该指导意见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职工要求带薪年休假,单位既不允许,也不支付三倍工资补偿,产生争议怎么办?在很多省市,这似乎不是问题,即去劳动仲裁、诉讼。全国多数省市仲裁受理并支持职工年休假诉求,包括我们周边的上海、浙江、安徽、山东、江西、福建等,但江苏例外,仲裁和法院均不受理。

2009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8条规定,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也就是说,在过去10年里,江苏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年休假纠纷,只能通过劳动监察解决。

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律师徐旭东认为,劳动监察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处理职工年休假争议,不失为司法、准司法渠道之外另一有效手段,不过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并不希望在仲裁、监察这两个不同的主管机构间跑来跑去维权,而是希望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渠道里一一仲裁、司法,把所有问题解决。

根据新的指导意见,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院应予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不应低于日工资收入。而对于用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且能举证证明系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休,劳动者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的,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徐旭东解读指出,该指导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过去与此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也就是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8条规定不再适用,由于2009年的这个指导意见是江苏省高院与省仲裁联合发布的,所以我省劳动仲裁机构为保持裁审合理衔接,也应同时受理年休假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