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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南京:用司法力量守护母亲河

    本文字数:1068

长江南京段

自2015年3月18日至2019年5月31日,南京两级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2311件,其中,刑事案件805件,民事案件96件,行政案件1410件,审结2125件,结案率91.95%。6月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和2018年南京法院环境资源类五起典型案例。本报选取其中两起涉长江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刊登。

案例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关停项目  法院力挺长江环境整治

在南京市中院审理的永辉滨江港建设(南京)有限公司对南京市江宁区政府、南京市政府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中,因不满江宁区政府、南京市政府对公司所属永辉码头等项目、设施实施关闭的行政处罚,永辉滨江港建设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南京中院经审理查明,相关建设项目、设施位于江宁区子汇洲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应予以关停,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判结果:南京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永辉滨江港建设(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根据江苏省水源地保护决定第九条的规定,长江干流取水口上游五百米至下游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一千五百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本案中,原告所属码头等建设项目、设施距滨江水厂取水口的距离1632.08米,属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原告的环境验收监测报告显示,原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排放废水、废气,产生固体废弃物,原告所属码头系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或者关闭。该案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长江流域环境整治行政行为。

案例二:以非法采矿共同犯罪论处  严厉打击长江非法采砂行为

在玄武区法院审理的魏忠等人非法采矿案中,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利用非法改造的采砂船在长江禁采水域内多次非法采砂,非法采砂15万余吨,价值人民币27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长江江砂属于国家所有,非法采砂行为不仅导致国家资源的流失,无序采砂还严重影响长江航道和防洪堤坝安全,破坏长江河道生态环境,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案非法采砂的行为集开采、运输、销售为一体,参与非法采砂的人数众多,非法采砂的行为频繁,所采矿砂资源的价值巨大。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判处魏忠等十人一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案件处理中,从非法采矿共同犯罪的角度予以定罪处罚,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的各参与方;结合参与采砂的次数、主观恶性等情况,对部分受雇佣劳务人员予以刑事制裁;注重加大财产刑惩处力度,对用于作案的船只工具予以没收,摧毁继续实施违法采砂犯罪行为的经济基础,切实为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廊道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南小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