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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实践

    本文字数:1844

实践一:南京鼓楼区检察院成立联盟保护长江办案量超前五年的总和

“2017年以来,在联盟成员单位的配合下,鼓楼区检察院共办理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污染环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案件63件161人,超过了前五年办案量的总和。”6月5日,鼓楼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盟成立两周年座谈会上,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检察长朱赫介绍说。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部门打破条块藩篱、共享社会资源成果,组织成立各类长江保护联盟,诸如,长江水生物保护与生态修复科技创新联盟、长江生态保护产业联盟、长江治理与保护科技创新联盟、长江大保护设计联盟等等。作为全国首家由检察院牵头成立的鼓楼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盟,在成立两年多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朱赫用“四个转变”形容了联盟工作成效。即:由“单打独斗”向“协同作战”转变。据悉,联盟建立了信息通报共享、联席会议、保护预警、专人办理、社会调查等五项机制,加强了彼此间的联系和协调,切实扭转了过去“各自为战”的工作局面。

由“单一打击”向“全面打击”转变。加强对破坏长江淡水资源、渔业资源、江砂资源、林业资源、航运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全方位打击。

由“刑案办理”向“综合保护”转变。依托法律监督职能,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手段,打好检察保护“组合拳”,围绕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14份,同时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修复”,提起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3件。

由“独自探索”向“借脑引智”转变。一方面,发挥联盟成员单位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污染检测、损害评估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为司法办案提供智力支持。另一方面,举办“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的检察职责与行政职责论坛”,承办全国性的“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促进专业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优势互补、有机融合。

据了解,鼓楼区检察院依托管辖长江南京段所有刑事犯罪的区位优势,已经与渔业、江砂、淡水、林业等相关部门建立了“两法衔接”的机制,在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显现出了重要作用。 王宇

实践二:南京玄武区法院三年来审结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263件

南京市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由南京玄武区法院等六家基层法院审理,玄武法院集中审理南京市鼓楼、秦淮、玄武三区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诉讼案件。2016年以来,玄武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272件,已审结263件,涉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采矿罪,污染环境罪等多个罪名。

该院依法办理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魏忠等人非法采矿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督办的“4.10”重大污染环境案等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始终保持打击环境资源类犯罪的高压态势,着力形成对环境资源类犯罪的强力震慑,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促使其不敢为、不能为。其中,受理涉水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5件,均已审结。25件涉水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17件涉及在长江内非法采砂,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其余8件案件涉及污染环境犯罪,均不同程度与危险废物的非法处置有关。

在依法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类犯罪的同时,案件判决时注重执行标准前移,统筹考虑裁判与执行工作,依法坚持做好调解工作,促使环境污染行为人自愿主动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努力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赢。2016年以来,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已审结4件,其中调解结案2件,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20余万元、矿产资源损失费104万余元。

玄武区法院副院长高伟表示,玄武区法院受理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由刑事案件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刑事案件中提起。其中,4起系就污染环境犯罪中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起的赔偿诉讼,1起系就非法采矿犯罪中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损害提起的赔偿诉讼。截至目前5起案件中4起已经审结,其中调解结案2件、判决结案2件;调解结案的2件案件,被告已将赔偿款项230余万元支付完毕;判决结案的2件案件,1件已经生效正在执行中,涉及金额184万余元,1件正在二审阶段。

那么,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中如何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玄武区法院刑庭庭长徐海表示,对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刑事案件,结合刑法相关规定处罚较重的实际,法官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特点、造成的社会危害、被告人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酌情体现从宽处理的一面。对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则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严格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李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