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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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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江苏省环境资源案件数量逐年提高,是全国法院案件数量最多的省份之一,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多,审判难度大。多年来,由于污染环境企业因污染行为而降低了生产经营成本,出现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和“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而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环境执法、司法尺度可能存在差异。今年5月1日,江苏省高院根据省政府所确立的全省生态功能区规划方案,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在全省启动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

“9+1”机制

据悉,省高院根据省政府所确立的全省生态功能区规划方案,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在长江南岸江阴市法院、长江北岸如皋市法院、黄海湿地区域东台市法院、太湖流域苏州姑苏区法院、洪泽湖流域盱眙县法院、骆马湖流域宿迁市宿城区法院、灌河流域灌南县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南京市江北新区法院、淮北丘岗区域徐州铁路法院设立九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相应流域、区域范围内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和不服九个环境资源法庭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

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亚平表示,“9+1”机制有助于加强对跨行政区划尤其是跨设区市行政区划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统一司法尺度,通过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和环境修复责任、依法监督支持环境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不断加大对污染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经济制裁力度、行政监管力度,促使依法经营生产,注重环境保护,逐步将危害环境,屡教不改的企业从市场淘汰,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优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从而形成依法守法、竞争有序的绿色生产市场环境,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真正推动让法治成为江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他说。

主要特点

据了解,相对于普通审判机制,“9+1”机制是一种高度集中化、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契合环境资源审判规律和特点,符合中国环境保护实际,对于解决环境资源审判问题和障碍,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具有十分显著的推动作用。

据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建功介绍,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全部是跨越设区市范围集中管辖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则集中管辖全省范围内对9个法庭一审裁判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以及应当由中级法院受理的全部一审环境资源案件。比如,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管辖的范围就包括了无锡市、苏州市、常州市、镇江市四个设区市的部分区域。今后在镇江丹徒区发生的环境污染案件,就是由设在无锡江阴市人民法院的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进行一审,由设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进行二审。这样的审判架构,可以进一步提高环境资源审判的公信力。

“9+1”机制改革后,全省三级法院承担环境资源审判任务的专门审判机构由原来的45个缩减为11个,也就是江苏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和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司法职权配置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进一步精简。通过案件的集中和审判人员的集聚,一方面可以增加审判人员办理案件的数量,将环境资源审判作为“主业”,聚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不断提升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能力水平;另一方面,随着审判人员数量的减少和审理水平的提升,更加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司法理念、统一的裁判尺度。

配套保障制度

为保障“9+1”机制顺利运行,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能力,江苏高院已经建立起相关配套保障制度。

如,建立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修复基地。江苏高院与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了《关于组织成立江苏(长江新济洲)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修复基地的协议》。该基地的主要作用作为恢复性司法实践平台,为环境资源案件提供异地替代性修复项目、修复方案和修复场地,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效力,推动恢复性司法裁判的有效落实。

刘亚平称,打造这样一个平台,与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合作,开展环境司法基础理论、实践前沿问题和环境资源相关科学技术问题以及案件所涉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实践指导和理论依据。

事实上,健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提升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专家库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陈迎介绍,此次,经省级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推荐,省法院聘请53名环境资源技术专家、23名法律专家为专家库专家,他们将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提供专业支持。

据了解,技术专家的主要职责为:应人民法院委托提供环境资源科学技术问题咨询意见;接受人民法院邀请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出席案件庭审,协助合议庭查清案件技术事实;经法院授权进行案件事实调查与取证;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按照法定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法律专家的主要职责为: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环境司法基础理论、实践前沿问题研究;应人民法院委托开展环境资源审判重大疑难问题研讨等。

此外,省法院还与相关高校建立战略合作机制。在环境法学、环境工程、生态科技、自然资源、动植物保护等各方面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同时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人才储备。

 高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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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机制改革是否取得成效,是否促进了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关键在于实效。

目前,全省三级法院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网上立案技术系统。全省各基层法院、各中级法院将在诉讼服务中心公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并及时通知辖区内人民政府、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江苏省内的法人、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资源诉讼的,均可以到当地法院办理起诉手续。当地法院如没有管辖权的,将会帮助起诉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申请立案,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将申请立案材料上传至管辖法院,立案材料齐全的,管辖法院将及时立案受理。做到数据多传送、人员少跑腿,让当事人方便快捷地提起诉讼。

此外,全面推行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石。到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是司法公开和公众参与的重要途径。“9+1”机制运行后,为强化公众参与、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环境资源案件将尽可能地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审理。对于被告人羁押的刑事案件,管辖法院一律到被告人羁押地的法院开庭审理;对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尽可能多地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开庭工作。对于社会影响大、涉及人员多的民事、行政案件,积极采取到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后果发生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开庭方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