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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入职培训收押金, 不入职押金不退,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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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是扬州某大学金融财会专业毕业生,毕业后看到当地一家人寿保险公司招收业务员,就来到这家公司应聘。谁知,公司提出签订合同前要先交一笔培训押金,经过培训合格上岗后再退还押金。求职心切的李宇没有多想,就按公司规定交了押金,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培训。培训结束后,签订劳动合同时,李宇发现合同一些条款自己难以接受,就没有在这家公司入职并提出让保险公司退还押金,保险公司拒绝了李宇退还押金的要求,于是,李宇向扬州市劳动监察部门求助。

相关部门调查后发现,李宇尚未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培训协议,只是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李宇要交一笔押金,经过培训合格上岗后再退还押金。据此,劳动监察部门判定保险公司收取的押金属于违规收费,应当退还给李宇,同时向保险公司宣传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后,接受了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意见。

《职业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第二十条明确,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第四十七条明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报记者 王槐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