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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视点

电子考勤记录能否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文字数:1995

当前,很多用人单位采用电子(指纹)考勤,大大提高了考勤效率,但带来的问题是,由于电子数据存在易被修改、难以固定的特质,电子考勤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确认难度比较大,此类劳动争议经常发生。那么,电子考勤记录是否能够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呢?

[案情简介]

2009年,职工张某入职某销售公司,从事业务推广工作。2014年4月,公司以张某旷工7天为由,依据单位管理制度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很是气愤,认为自己不存在旷工7天的事实,要求仲裁委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考勤统计以电子卡记录为准,劳动者连续旷工达7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份是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张某存在旷工7天的事实。张某则提供了一份电话记录,证明这7天时间里,自己与客户电话不断联系业务,一直在履行工作职责。在庭审质证中,张某对电子考勤记录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公司篡改电子考勤记录。

[案例分析]

电子考勤是否可以作为案情调查依据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电子考勤确实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情调查的依据之一。《民事诉讼法》和《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均已把电子证据列入证据范围,电子证据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与此相印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仅凭电子考勤记录能否认定旷工

从实务上来看,电子证据往往不能孤立使用。《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有权部门确认的电子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就需要对电子考勤记录证据进行充实,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那么,在当事人不承认电子考勤有效性的情况下,电子考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广东省高院《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年)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未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一般不能单独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仲裁机构在审查此类证据时,一般会围绕电子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如果电子证据未经有权部门确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对于微信或QQ等虚拟聊天记录还要确认对方主体的真实性,聊天记录是否是原始的、完整的。电子证据除对方完全确认或经有权部门已确认外,当事人必须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有效证据链。如果不能形成证据链,是孤立单一的证据,不能认定为有效证据。

劳动者遭遇电子考勤纠纷如何维权

对于劳动者来说,一方面要主动收集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在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必须就劳动关系、加班事实的存在等承担举证责任。就加班而言,打卡记录虽可能被删除,但它并非是唯一的证据。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所在部门主管提出的加班申请、审批、人事部门的备案、用人单位的加班记录、同事的证言等,均可以作为认定加班事实存在的依据,劳动者应主动收集此类证据。

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是否构成工伤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单一的、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电子考勤记录,如果未经劳动者确认,并不能单纯地以此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认定,劳动者完全有权抗辩。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无论考勤管理的具体方法或者硬件如何先进,都不能代替人力资源部门的严格规范管理。要保证用人单位利益不受损失,严格考勤是非常重要的,即便是电子考勤,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也要进行监督。

作为用人单位,为妥善处理电子考勤不能够单独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客观情况,避免出现因劳动者持有异议而无佐证证明的被动局面,最稳妥的办法就是按月汇总考勤记录,交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考勤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明确以打卡产生的考勤记录必须经本人签字确认,所在部门在向单位人事部门提交本部门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前,也应先经劳动者本人的签字确认。特别对加班工资争议,在提交了电子考勤记录的同时,一并提交公司内部关于加班审批制度的证明材料,比如“加班应填报加班审批表”“并且应经审批签字”等,以此证明公司内部关于员工加班应经审批的程序性规定。

本案中,公司仅凭提供的公司管理制度和未经张某签字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就认定张某无故旷工7天的事实,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经审理后,仲裁庭认为,由于公司提供的电子证据,未经有权部门确认,不能单独将其认定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公司提交不出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对其辩称属于张某严重违纪作出处理的决定,因无确凿事实而不予支持。最后,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戴军章  刘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