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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总规范管理工会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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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 纪宝莉) 为规范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切实履行工会维护职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日前,南通市通州区总工会出台《工会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明确援助机构及职责。通州区总工会成立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由区总工会分管副主席担任援助中心主任,下设区职工法律援助站,同时设立驻人社部门职工法律援助分站和驻人民法院职工法律援助分站,作为区职工法律援助站的延伸服务站点。区职工法律援助站作为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分支机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并接受区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领导。

《实施办法》明确援助对象及内容。职工(含农民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工会工作者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受到侵害的、工会组织为维护职工群体利益及工会组织本身利益的均可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内容和形式主要有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以及提供其他形式的免费法律服务。

《实施办法》明确援助工作的程序。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者,由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签署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委派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实施办法》还明确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接受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者中止、终止办理援助事项。在援助受理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纪律规定行为,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在征求受援人同意后,可以终止其工作,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通州区总工会纪宝莉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