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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看懂“脱钩”

    本文字数:966

【明确脱钩主体】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执行。

【同时具有三个特征纳入脱钩】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特殊情况另行改革】  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机构分离】  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

【职能分离】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

【财务分离】  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自2018年起,取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

【人员管理分离】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

【党建、外事分离】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

【出台相关配套文件】  方案印发一个月内,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出台相关工作的实施办法或规定。

【开展试点】  2015年下半年开始选择100个左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脱钩第一批试点,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全面推开】  2016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2017年在更大范围试点,通过试点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后全面推开。

【完善支持政策】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

【完善政府监管】  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记录,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试行委派监事制度】  在重要的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委派监事制度,委派监事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责,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行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