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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怎样做才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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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如东县某公司为了调动职工积极性,拟出台职工绩效考核奖励制度,人事部的初稿出炉后,总经理办公会专题研究,修改完善后定稿,但在如何让制度合法生效的程序上产生分歧。有的说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即可生效,也有的说经工会通过即可生效,人事部的孙部长吃不准,遂致电人社部门。

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答复表示,公司的规章制度覆盖范围广且内容丰富,包括经营、管理、考核、分配等多个方面。从《劳动法》意义上讲,对于那些与职工权益无关的制度,应当属于《公司法》等法律予以规范的部分。以上所提及的制度内容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故应当履行法定的企业民主管理程序,而不能仅以总经理办公会或工会审议来替代法定程序。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成立了职工代表大会,那么就应当由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制度。如果公司未成立代表大会,就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讨论制度。公司针对经法定民主程序讨论后的制度,经与工会共同协商后才可最终确定,成为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上述答复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钱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