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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检察官】
周朝阳:大数据争夺战背后的刑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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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徐晓红 朱琳 记者 万森
各种公民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与之同时在商业领域由于大数据泄密引发的纠纷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记者就大数据保护相关话题与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周朝阳进行了对话。
在周朝阳看来,网络大数据具有物理属性与社会属性双重特点。现实中,人们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交付于商家或互联网“保管”。事实上,包括百度、淘宝等在内的网站和电商平台,会根据网民偏爱,自动抓取相关信息进行推送。这或是大数据应用后产生的效果,但是,商业使用的界限又在哪里呢?
对此,周朝阳进行过长足的思考。他认为,虽然大数据必须使用才会产生价值,但使用到什么程度,第三方是否可以使用?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厘清。
多年办案经历,使他涉及过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较为深透认知大数据争夺战背后的成因。
数据只有聚合,达到海量才有价值。或不难理解,单个数据在个人手中本无多大价值,只有将数据进行整理分析运用之后,才产生经济价值。“尤其是大数据和资本结合后”,周朝阳分析,大数据一旦和资本对接,将产生几何倍级的张力,甚至促使占领、霸占、垄断行业和市场的行为产生。
说到刑事案件中大数据非法获取方式,除了部分商家违法使用外,多源于盗取数据现象的发生。“通常与黑客手段、跳槽行为相关,本身企业内部人员就掌控大数据。”他说。
“互联网+”时代,数据的价值早已超越其物理存在的意义,大数据收集、统合与分析成为信息,并为各产业、行业、商业运作提供情报支撑。在实际办案中,周朝阳注意到,获取大数据后再进行修改,如同在知识产权原权利的基础之上进行改进,形成了新的知识产权如何去定性?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法律之所以保护数据,也在于数据上存在法律必须保护的社会关系。那么,对于改进的部分、产生的价值,是否应该去保护?周朝阳亦认同,知识产权不能固步自封,需要在前人的创造发明的基础上进行革新。
“对公安机关而言,这类案件侦破比较难”,周解释,互联网线下线上之间具有互动性,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边界正在“模糊”,但法律适用不应模糊,刑法更应清楚地反映数据社会属性不同侧面,选择适用恰当的罪名。由此,周朝阳认为,立法上应该为司法一线实践提供更为准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