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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一企业拖欠工资“因小失大”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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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王显斌)近日,兴化市劳动监察大队和陈堡镇政府工作人员将法院强制执行到19名劳动者的工资报酬228717元和赔偿金114358.5元,合计人民币343075.5元,分别按规定发放到每一名劳动者的银行账户,至此兴化某木业公司拖欠工资报酬案才告结束。
2016年12月19日,兴化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信访举报兴化某木业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经人社部门立案调查后确认,该单位存在拖欠20名劳动者337040元,虽经兴化人社、总工会、陈堡镇等部门多次督促却未果。公安部门介入后,该单位承诺积极支付,案件退回,但该单位却只发放了部分工资报酬,仍拖欠19名劳动者工资报酬228717元。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兴化人社部门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支付工资报酬228717元和加付的赔偿金114358.5元。
2017年11月30日(行政诉讼时效期满)依法申请兴化法院强制执行。被强制执行期间,该单位相关负责人也曾想与法院等部门协商,能否只付工资报酬,不付50%的赔偿金,当了解到不可能时才作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