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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我省开展夏季劳动用工专项检查

不遵守高温作业时间、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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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从省劳动监察总队获悉,为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劳动保障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自7月1日至8月14日,我省劳动监察部门将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

据悉,本次专项检查范围是我省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以及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企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对近期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破产重整、经营方式或规模重大调整、关停并转、异地搬迁等情况,今年以来曾发生集体投诉、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以及日常巡视检查、2014年度书面审查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将进行逐一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职工工资、加班工资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为切实维护高温环境下广大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用人单位遵守高温天气作业工作时间和支付高温津贴情况,以及保护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情况也将是此次检查的重点。我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我省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记者从省12333了解到,今年我省的高温费暂不调整,依旧执行2011年的规定,即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最迟10月底必须发放到位。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从往年执行情况来看,国企执行状况良好,不少单位实际发放的高温费超过了省定标准,但私企执行情况则不理想,一些单位习惯用消暑物品代替高温费。

记者提醒广大劳动者,如遭遇企业不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不依法缴纳社保费等违规违法行为,可第一时间拨打“12333”电话,或到省内任何一个劳动保障监察接待窗口,或登录省级、各省辖市人社门户网站进行举报投诉,合理表达维权诉求。上述渠道受理的所有举报投诉信息均集中登记到统一的信息系统中,实现全天候、全方位、全流程运行。人社部门承诺,专项检查期间,各地将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托全省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强化省内机构间异地协作,及时高效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同时,还将强化用人单位信用监督管理,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对存在拖欠工资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将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和黑名单,并按照规定予以惩戒。

记者  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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