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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这些侵权现象你遇到过吗?

    本文字数:3343

对于自身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既要勇于依法维护,也要依法理性、正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更需要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同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3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度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本报选取其中六例予以刊登。

旧车当新车卖  法院开出三倍惩罚性赔偿金27万元

销售者对汽车配件存在欺诈行为,影响消费者购买汽车决策时,应当按照车辆全款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泰兴的唐先生从宝华公司购买了一辆福睿斯汽车,谁料仅开了1个多月就发生交通事故。在修理过程中,唐先生意外发现,该车的前后保险杠均存在维修过的痕迹,遂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宝华公司应当明知其隐瞒涉案车辆的真实情况会让唐先生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签订合同、购买涉案车辆的决定,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应当认定宝华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故判决宝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海宏3倍购车款共计27万元。

案件点评:本案涉及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针对欺诈与隐瞒信息范围的关系所存在的分歧。以汽车销售领域为例,经营者隐瞒了汽车的交易信息、微小维修信息等是否构成欺诈进而适用惩罚性赔偿,各地法院有不同的理解与裁判。判断某类信息是否应当告知消费者,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正常理解、认识与要求为准,即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相关信息的合理期待。判断的关键在于当消费者事后得知该隐瞒的信息,是否会产生被欺骗的感受。消法第55条第1款所规定的欺诈应当包括所有能够影响交易决策或交易条件的信息。此类重要信息,应当属于经营者有义务告知的内容,本案中经营者应当被认定构成了欺诈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名校包过班”却未“包过”   家长追要学费获支持

2016年2月,王某与某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该培训中心提供的《名校包过班入学协议》,内容为:我们的辅导确保让你的孩子顺利进入名校!如有不通过,全额退款!金额2.2万余元。王某在交纳2.2万余元培训费后,王某的孩子(王某某)即在该培训中心参加培训。2017年7月,王某某参加常青藤实验中学的小升初自主招生考试,因分数未达录取分数线未被该校录取。王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培训中心应当退还所有的培训费,该培训中心认为,“包过班”仅是一个培训班的称谓,其已经提供了培训服务,故不同意退款。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全额退款,并获得法院支持。

案件点评:本案中王某与某培训中心签订的即是“包过班”协议,王某未通过名校升学考试,即意味着某培训中心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当王某某未能考上名校,约定退款的条件成立时,某培训中心即应当退还培训费用,某培训中心提出的抗辩不能成为其违反合同约定并拒不履行退款义务的理由。

“预付卡刷过后概不退款”?  有违公平原则,均属无效条款

2017年7月24日,市民史某到某健身公司办理了一张瑜伽会员卡,付了会员费3980元。按照该会员卡的规定,史某享有1年内无限次瑜伽课程的学习资格,但会员卡刷卡之后不能退款。在办卡后第3天,史某因个人原因向健身公司提出退卡申请,并要求返还会员费。健身公司认为,史某已经刷卡上过课,根据办卡协议不能退还会员费。史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健身公司退还会员费,获得法院支持。

案件点评: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遇到最多的窘境就是,商家往往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或“一经消费概不退款”为由拒绝退费。但其实这些条款属于免除商家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属无效条款。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理性消费、谨慎消费,杜绝盲从,从自己的需求点出发选择真实所需,提高自身风险意识,远离消费“陷阱”。

卡余额低于单程最高票价不能进站?  大学生诉苏州轨交公司获胜

如果地铁卡里还剩7块钱,坐一趟地铁最低只需要2元,你能坐几次?在苏州,答案曾是一次也坐不成。苏州大学女生小吴就因交通卡储值金额低于单程最高票价,而被苏州地铁拒于闸门之外。作为法律专业学生,小吴和其他同学曾调查了北京、天津等16个城市的地铁,发现大部分城市都是按照单程最低票价进站原则运营,而苏州却是按单程最高票价来限制乘客。因此,小吴一纸诉状将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去年年底,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苏州市轨交公司于今年12月31日前,按最低票价进站的原则修改实行相关规定。

案件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格式条款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苏州轨交公司制定的涉诉票务规则,明显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吴某享受公共运输服务的权利。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助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慎重制定票务规则、提升公共运输服务质量,维护了吴某乃至广大不特定乘客的利益。

保价条款不提示不说明    快递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4月,尤某委托建达公司将两只玻璃展柜运送至广东省南海区水镇。建达公司收取600元包装运输费后,向尤某开具了快运运单,运单背面契约条款提示未保价的货物损坏的,最高赔偿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尤某未对快递物进行保价且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名。后建达公司将货物发往目的地,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发现展柜损坏,拒绝签收。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尤某诉至法院,要求建达公司快递物损失费5000余元。法院认为,尤某委托建达公司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双方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建达公司因运输不当对标的物造成的损失,应按照快递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虽然运单背面契约条款载明了未保价的货物赔偿限额为500元,但本案中尤某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名,建达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尤某提示过保价条款。故该保价条款对尤某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建达公司仍应按照快递物的实际价值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支持了尤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快递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快递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的责任,常在运单背后面,载明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但免责条款并不当然的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并对消费者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于此类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对作了专门的规定,特别是当此类条款涉及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内容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本案中,法院正是依据案情,强调经营者并未向寄件人提示阅读特别条款,进而否定了该格式条款的效力。

喝过的白酒质量有问题  商家举证不能被判退一赔三

2017年9月23日,羊某某到某商家购买10箱白酒,并支付酒款15000元,商家出具收据载明时间、数量、价格、保真等内容。2017年9月25日,羊某某向消费者协会书面投诉,白酒有渗漏,饮用后头疼,夜里呕吐,要求假一罚十。2017年9月26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暂扣案涉白酒,并送检,后白酒生产厂家作出鉴定结论:属假冒产品。后羊某某与商家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羊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诉讼中商家称白酒被调包,羊某某所持假冒白酒并非从商家购买。其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商家对其销售的白酒属于质量合格产品负有举证责任,商家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商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出售的白酒是质量合格产品、符合其出售时承诺“包真”情形的事实。现有陈述及证据足以认定商家在提供白酒时有欺诈行为,故判决商家向羊某某退还货款15000元并赔偿损失45000元,合计60000元。

案件点评:经营者在发生产品质量或者侵权责任纠纷时,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至关重要。消费者取得商品到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如果销售者主张,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与销售的商品应为同一商品,则无疑会使得消费者承担过重的证明责任。因此,为了贯彻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理念,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不能过于机械。在消费者已经提交了曾在销售者处购买过涉案商品的初步证据后,应由销售者通过提交购买记录、电子识别码等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并非消费者主张权利的商品,并提供从正规渠道进货的进货单等证明其已向消费者交付合格商品。本案中,商家应当承担其向消费者交付的系合格商品的举证责任。因商家不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法院判令其向羊某某退一赔三。

 (高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