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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消费掮客”和“市场啄木鸟”, 听听法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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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右二为陈敏。 (镇江中院 供图)

3月12日上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丹徒法院召开“3·15”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据悉,2018年,镇江全市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2283件,同比下降24.66%,下降幅度较大。据介绍,镇江市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呈现出“发案地区以市区居多、案件类型较为集中、新型消费纠纷开始显现、滥用诉讼、恶意维权现象增多四大特点。

新闻发布会上,镇江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陈敏介绍,镇江市法院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类型主要包括食品、日用品等买卖合同纠纷和网络购物、旅游等服务合同纠纷以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行,新技术、新产业、新交易模式不断涌现,网络购物、网络约车、金融消费等新型消费纠纷开始显现。此外,“知假买假”“拆分诉讼”等维权中的新情况增多,甚至出现疑似“职业打假人”,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者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陈敏表示,镇江法院依法受理各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消费者可以选择商品销售者、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营业执照持有人、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各类主体提起诉讼。

对于购买不安全食品、药品赠品的消费者,法院将依法支持其索赔权利。同时,对于擅自开通网络服务、擅自增加收费服务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依法认定构成消费欺诈;对于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没有相应资质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或者存在其他欺诈行为,依法支持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的主张;而对于快递服务、网络购物等格式条款中涉及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部分,除非经营者对该条款进行合理提示和充分说明,否则法院将依法宣布其无效,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陈敏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惩罚不法经营者、激励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法律制度。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维权乱象,如何更好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并防止被滥用的风险,法院坚持依法合理规范的原则,注重平衡好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与规范维权方式之间的关系。“注重加强对‘消费掮客’诉讼行为的规范,既要发挥其‘市场啄木鸟’的作用,又有效遏制滥用诉讼、恶意维权现象的发生,切实做到有效打假、净化市场、规范行为的有机统一。”

在新闻发布会上,他对“知假买假”的司法处理作了简要介绍。他说,我们认为,应当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有关行为。涉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对于偶然的知假买假行为,没有将其作为谋生手段,对于其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知假买假行为上升为职业行为,甚至形成了一定的组织,对于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当慎重对待并加以一定的限制。如果有证据证明购买者以牟利为目的,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有关非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的处理,陈敏称,非食品、药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应当符合《民法通则》中“欺诈”的构成要件,而知假买假明显不是受诱使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是有意主动购买。因此,非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

据了解,2018来以来镇江法院审结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达60%以上。

(孙彩萍  常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