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返回该版首页

【公益看点】

检察机关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本文字数:851

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守法经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是司法改革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对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生态环境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及相关公益组织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2018年9月6日下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苏州首批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同时,法院判令被告按销售金额十倍支付6千至2.4万不等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苏州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11月,5名被告人在吴江黎里、平望等地经营的小吃摊或羊肉馆里,将罂粟籽、罂粟壳熬汤汁后添加进凉皮或羊肉汤中对外出售,从中非法获利。经检测,汤汁中含有“吗啡”“可待因”“麻黄碱”等对人体有害成分。法院认为,被告人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三案中被告人分别被判令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按照销售金额的十倍支付6千至2.4万不等的赔偿款,并在苏州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款由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

该批案件是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苏州地区首批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及公益组织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对5名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被告人依法判处销售价款的十倍作为赔偿,并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该批案件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在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具有极好的示范教育意义,既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敲响警钟,要求其严格守法经营,又对食品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进行了救济,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吴江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