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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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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 徐志明 记者 赵叶舟)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本月起正式施行,此外,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人士表示,《条例》在考古流程、责任主体、时限要求、奖惩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通过划定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实行“前置考古”等方法,最大限度缓解了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的矛盾。原《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中,针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只有2万元,违法成本过低,很难起到震慑作用,此次出台的《条例》加大了对破坏地下文物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例》规定,在规定范围内,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发现地下文物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或在考古发掘结束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继续施工、进行生产活动等行为,如造成严重后果,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阻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依法记入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