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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典】
历史学家想看到什么?
本文字数:3133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赫伯特·巴特菲尔德的《辉格党式的历史阐释》是本享有盛誉的老书,之所以经久不衰是因为涉及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历史学家应当如何解释历史,以何种标准去解释历史。也可借用法国历史学家阿赫多一本名著的标题“历史学家看到了什么?”来指示这个争论不断的问题。过去的事情是一个跨时代而“身心分离”的存在,就其事情本身而言,过去的事实已离场而去,而意义却遗留在场,“结构性地”存在着。当历史的历史性表现为连续性,那么,历史就具有意义清晰的传统。比如说,在现代之前,诗词的品质标准是一个清晰的古典传统;当历史性表现为断裂,具有开端性的新现实就是一种结构性的变化。还以诗词为例,现代的新诗风格定义了一种新标准。历史理解的分歧总与历史断裂有关,其中最为极端的断裂是现代。尽管现代的巨变并非最伟大(新石器时代的农业革命以及早期古代的政治革命或许是更大的巨变),却是观念上最极端的,它是一种不断肯定自身时代的历史意识,即以自身所在为准,而不再以超越的存在为准,同时把历史理解为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既然如此,今人就拥有批判古人的特权。这个批判特权使史学超出了知识,不再满足于历史地建立历史理解,而追求对历史的政治或道德审判,于是,史学变成了政治学、伦理学或法学的应用。既然古人失去了发言权和辩护权,历史就不得不面对无数具有不同观点的判官们互相冲突的判决。巴特菲尔德要讨论的正是与此相关的一个关键问题。
巴特菲尔德建议的历史解释大概属于中立的经验主义知识论,即必须在特定历史语境中去理解和解释特殊事件的意义和作用。这个观点不算特别。这本书所以出名是因为巴特菲尔德批评了一种现代流行的历史解释,他称为“辉格式的历史解释”,即以当代标准去充当历史法官,尤其是以进步论的标准把过去的事情定义为历史罪恶,然后充当历史的“报复者”,就好像历史的职责是“披露与裁决、讥讽与道德谴责”,于是,史学的要义由理解古人的所作所为变成了为历史上的“受伤者”伸张正义。这种历史解释法在现代如此流行,以至于巴特菲尔德悲观地承认:“所有历史都倾向于转为辉格式的历史”,因为人们实在太喜欢充当历史的裁判了。但是,巴特菲尔德提醒说:如果历史能够成为一种有益的精神,那么“我们必须这样设想历史:它不是用来加深仇恨”,或者说,历史学家不应该是“报复者”而必须是“调解者”。在这个意义上,巴特菲尔德认为辉格式历史学家搞错了职业,历史学应该是“侦探”而不是“法官”,就是说,历史学“关心的是生活过程而不是生活意义、目的或目标。它感兴趣的是各种理想如何推动人类生活和导致事件的转折,而不是理想本身最终的正当性”。最为可疑的是辉格式解释的理论假设,它把进步论和现代价值标准看作是对于一切时代和文化都普遍有效的绝对标准(巴特菲尔德提醒说,辉格党人往往同时也是新教徒和进步论者),于是,这种价值观把自身变成“不假思索的思维方式”。
辉格式的历史解释之所以不是真正的历史解释,根本问题在于它所无视的正是历史的历史性,而失去历史性的“历史”实际上是冒名为历史研究的政治或道德批判。然而,如何书写历史的问题不仅没有终结,反而更暴露了历史书写的复杂性。为什么不可以对历史进行道德评判?或者,为什么历史只能是一个知识对象而不能同时是一个道德批判的对象?是否存在不同于辉格式解释的有效道德评判?显然,不仅历史学家,包括我们,都未必满足于仅仅作为知识的历史,关于历史,我们不仅需要“知”,还想知“道”。也许更重要的问题不是“历史学家看到了什么”,而是“历史学家想看到什么”,或者,换个说法:人们到底想从历史中获得什么?是否如通常所说的,历史教训?忠告?以史为鉴?那么,什么才是历史留下的忠告?什么才是不可错过的忠告?既然历史是过去的生活,那么就应该包含生活的所有方面的忠告:兴衰成败的策略,天时地利人和的艺术,还有道德的理想。看来,理想的正当性是历史忠告中难以省略的内容。
也许我们会联想到辉格式解释与春秋笔法是否类似,因为春秋笔法往往被认为包含道德理想。可是,二者之间的表面相似恐怕远不及其实质差距那么重要,甚至是南辕北辙的两种历史解释。这是一个需要稍加辨析的问题。首先,春秋笔法肯定不持进步论,不会以当下价值观为准去评判前世,而是几乎正好相反,或可称为一种厚古薄今的“退步论”,即以古评今,通常的想象是,三代甚至五帝时期才是好社会的榜样。可见,春秋笔法与辉格党的思维模式背道而驰,反而或多或少有些接近托利党的保守主义。此处的背道而驰远远不止是方向相悖的事情,而是本质差异。春秋笔法既以先在之传统为根据,就意味着尊重连续叠加的历史语境,或者说,连续演化的历史性,其中要义在于对传统之“古今之变”的合理性分析,而辉格式的解释则以反传统的现代价值设定为根据而断历史之是非。伯克在批评法国大革命时已论证过为什么不能任意摧毁传统:传统并非一时之规,而是承载着现实无法相比的时间分量和历代积累,它是社会的家底,即一个社会历尽磨难而磨不掉的存在依据。很难想象“我们这一代”的见识足以将千年百世之经验弃之若敝。
春秋笔法有微言之“隐”,但其“笔削”的目的不在价值观之隐,不是让人去猜测其价值观,而在于以无可否认的事实判断去约束价值判断,从而排除主观偏好,使共同默认的天道得助于铁的事实之“显”而无可否认地凸显出来,即以事显道,并非隐道于言,这或许正是显隐之要。例如,春秋“弑君”之书所蕴含的逻辑意义是:(1)存在着一个如此这般的谋杀君主的事实;(2)一种共同默认的秩序被破坏了。既然是共同默认的秩序,为什么还需要再次显现?因为秩序的破坏者并非准备破坏社会秩序,只是试图取而代之,因此,再次显现或提醒共同所默认(包括夺权者在内)的社会秩序就是暴露弑君的非法性。没有一个秩序破坏者愿意他人同样效仿其道,可见,秩序破坏者试图获得法外特权是非法的;(3)春秋大义并不意味着任何秩序都不得改变,而只是试图保护天道,即每个人的生存都需要而且所有人都共同默认的“存在之秩序”(借用沃格林的词汇),否则“汤武革命”的合法性就无法解释了,就是说,只有当一种秩序符合秩序之本(天道)时才是必须保守的。这里也许需要解释“天道”与“自然法”之貌合神离:貌合之处是,自然法同样被认为是一切人定法之本,假如人定法违背自然法,就是非法的。这个准星结构与天道作为一切秩序之本的定位完全一致;神离之处是,自然法是基于个体之存在目的而被设定的,或者说,是以“个体”为“常数”而设想的公理,而天道是以共在状态去定位的,是以“关系”为“常数”去定义的公理,即,天道的证明不在于它是任意个人的普遍诉求,而在于它是任意二人的普遍相互性(所以孔子以仁为天道)。由于出发点不同,两者所默认的公理也不完全相同,似有互补之效。
因此,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历史书写是否需要价值观,而在于何种价值观具有可持续性或更为“壮实”。春秋笔法的重要性在于它不是以一时的价值观念为根据的道德批判,而是以人无从拒绝的天道为参照的人事批判。天道并非应然之理,而是当然之理,其“当然”在于它是每个人的生活所必需并且所默认的秩序,因此天道不同于价值观,而是不可违之理。天道与人道之对应性才是春秋之“大义”所在,或许这就是司马迁关心的“天人之际”,一切“古今之变”的问题及其合理性的依据都在于“天人之际”。因此,春秋大义并不拒绝礼法之变,三代不同法,万国不同俗,礼法之俗,无非秩序之用,却不是秩序之本(天道)。需要尊重的是秩序本身,因时而设的各种礼法自可因时而变化。由此而言,春秋大义不出周易之理。易在于简,即一切繁复变化中永远被重复而不变之理,或者说,在任何生活中都具有可重复性的秩序,这是天道,也就是秩序之本,所以,易是变化与不变之合体。
赵汀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