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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调研

非公企业职代会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本文字数:3058

吴志伟

职代会制度虽然在我国实行了有半个世纪之久,但在非公企业中建制尚在起始之初。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以及《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为非公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职代会在非公企业中建制低、运行难、形式僵、内容单等诸多问题,依然影响了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现状之一:武进原有国有、集体企业已全部改制完毕,非公企业数量较为庞大,调查显示:全区500多家百人以上企业中,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建制率达到90%以上,但真正落实职代会制度的却不足50%,25人以上的规模企业中,以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为民主管理基本形式的也不足40%。

现状之二:《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企业工会、企业经营者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在实践中,企业行政常常以生产任务重、投入成本大为借口,一推了之。企业工会则是怕行政不支持,且会议程序繁琐,组织难度大,习惯于知难而退。致使一年甚至几年都开不了一次职代会。

现状之三:一些企业召开职代会(职工大会),该议的不议,该决的不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犹抱琵琶半遮脸,拿不到会上,进不了议程;内容上大都以计划总结为主,以布置任务为重,以表彰奖励为辅,职代会成了一种“例会”。

现状之四:职工代表接受培训较少,履职能力较弱,不能很好的表达广大职工的意愿。更有些职工代表,怕得罪了领导将来就是下岗的对象,不如当个“和事佬”,表决就举手,通过就鼓掌。不要说代表职工,连自己都不能代表。

这些现状和问题,原因很多,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原因之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坚持职代会制度还存有一些认识上的偏差,使得职代会(职工大会)制度只能在有些非公企业的门外徘徊,有些企业虽然建了,但也只能隐于幕后。有的经营者认为,企业是我的,应该我说了算,怎么能让大家说了算?也有的认为,既然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那么就没必要重复设置职代会了。还有一部分则认为:职代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与现行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模式、运行机制不合拍,与现代企业制度有冲突。部分职工则认为企业是人家的,我们只是企业的雇员,与企业的关系是靠劳动合同来维系,参不参与无所谓。

原因之二:企业主漠视职工的知情权、表达权、建议权,使得企业在关乎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上避重就轻,对待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避而不答。《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可见,法律赋予了广大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却被企业生产经营者剥夺了。

原因之三:少数企业工会干部群众威信不高、协调能力较弱、工会业务不精,组织召开职代会(职工大会)程序不清,质量不高。有些企业工会干部只善于迎合企业行政,很少为职工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在群众中自然威信不高,缺乏影响力和号召力;少数工会干部工作缺乏韧劲,不善于主动协调,反复协调,遇难则退,遇挫则让;部分工会干部,对有关职代会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该换届的不换届,代表名额该调整的不调整。一些企业职工代表比例失调,中层以上领导过多,职代会变成了“行政例会”。还有少数基层工会主席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原则性不强,程序不清,会后也不尽公开、宣传之职和检查、监督之责。

原因之四: 职工代表素质参差不齐,履职能力不强,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关心自身利益多,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少,导致企业行政对职代会敬而远之,也是职代会走向滑坡、陷于僵化的重要原因。企业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加上市场异常激烈的竞争,不仅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职工代表提出了更新观念、丰富知识,服务企业发展大局的要求。一些职工代表不仅存在知识缺乏、观念陈旧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他们还存在着责任意识淡化、参与意识不强、履职能力较弱的问题。少数职工代表对企业发展的形势、市场竞争的残酷缺乏正确的认识,履代表之职、行民主之事、尽服务之责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如何让职代会(职工大会)真正从幕后走向台前,切实成为企业信赖、职工满意的阳光制度,笔者认为:

一是舆论造势,政府推行。与《劳动合同法》不同的是,《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少有人知。究其原因,还是舆论宣传的力度不够。因此,要让《条例》真正深入人心,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奠定坚实的思想和舆论基础。

宜兴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创新实践的经验表明,政府重视了,主导到位了,就能发挥最大的社会效应,就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地方厂务公开领导小组,也是推动企业实施民主管理的领导机构,应将企业民主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抓常议;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也要定期分析和研究企业民主管理的现状、问题和对策,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并通过政府联席会议的形式,为政府决策提供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指导、检查、监督之职,加速推进以职代会(职工大会)为基本制度、多种形式并存的民主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是工会培育,强化监督。《条例》在第四条规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工会作为职工之家,应当在职代会制度的坚持和落实上,尽好培育之责。一方面要加强指导。在企业工会组建之时,条件具备的,要指导企业严格按照程序,组织进行职工代表的选举,同步成立职代会,从源头抓规范;对于已经成立职代会(职工大会)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对照《条例》和《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认真加以规范,改进操作程序,以运作促提高;对职代会(职工大会)制度运作比较规范的企事业单位要促进其坚持与时俱进,推动民主管理工作上新台阶,以实践求创新。同时各级工会要加大对企业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督。要利用年初岁末职代会(职工大会) 召开相对集中的时机,上级工会干部要深入企业,参与其中,实施现场的指导和监督;要认真落实职代会会前和会后报告制度,了解和掌握企业召开职代会的情况;要坚持集体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必须经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合同中附着决议的原则要求;要将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纳入工会工作考评内容,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条件,以此推进职代会制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三是企业运作,严格执法。企业是职代会制度落实的末端,是决定职代会制度成败的关键所在。作为企业经营者,不仅要尊重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更应该发挥职工在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中的作用。《条例》对拒绝召开职代会、拒不执行职代会决议、阻挠职工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作为企业经营者,对于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当然,职代会制度要建立,但模式并非一成不变。对于小规模企业,管理层次少,决策过程简单,职工要求相对集中,通过建立一种双方协商机制就可以解决,以减少人力、物力成本。规模企业中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将职代会的程序安排的简便合理些,做到可操作、易操作。平时要注重畅通职工的表达渠道,建立定期沟通日、民主恳谈会、合理化建议、厂报厂刊制度等,都是企业发扬民主、汲纳民意的良好途径。在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中,企业也可根据实情,创造出适应本企业特点的其他民主管理的方法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