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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个醒

组织旅游不能抵扣员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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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槐艾

近日,扬州市民小龚向劳动部门反映,他从市区一家企业辞职,现在因为年休假的事情与公司产生争执,请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协调解决。

据了解,小龚于2011年进入这家企业工作,是一名老员工。2015年起,小龚和企业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小龚如今每年的年休假为5天。前不久,小龚因故辞职向公司讨要年休假待遇时,公司表示已经组织旅游了,抵扣休年假。小龚对此并不认可。他认为,公司安排旅游是一种福利活动,不能和法定年休相混淆。

接到小龚的投诉之后,扬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与企业进行了联系。该企业负责人认为,今年暑期,单位分批次组织员工外出旅游7天,平均每个员工花销都在7000元左右,这笔钱足以抵消小龚的年休假费用。

对于公司的说法,扬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现场进行了劳动法规宣讲,公司统一安排组织旅游,并不符合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休假方式的特征:一方面,旅游为公司所统一安排,劳动者是因为服从公司的安排而参加。有些公司还会在旅游过程中安排工作会议,从某个角度上说,这也是一种工作;另一方面,旅游属于公司的集体活动,企业文化的一部分,而非劳动者的个人休假,劳动者对此没有太多自主的选择权。公司给劳动者安排外出旅游、报销旅游费用等,只是在高于法定标准之外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是公司为了激励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者待遇的一种方式,但从带薪年休假制度本身来看,旅游时间毕竟不是劳动者可自由支配休息的时间,因此不能与年休假相抵扣。同时,劳动监察部门也告知企业拒绝支付年薪假待遇的相关法律责任。在认识到企业存在违规事实之后,企业主主动要求调解。最终,小龚拿到了5000元的年假待遇补偿。

扬州市劳动监察部门明确表示,组织旅游不能抵扣员工年休假。一些公司有生产淡季和旺季之分,往往将劳动者的年休假统一安排在生产淡季或者法定春节假日前后。如果公司想用安排外出旅游等相应的福利待遇来折抵年假的天数,应该把此通过公司规章制度程序变成具体的规定,同时提前向劳动者告知公示,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得到劳动者的确认同意后才能予以抵扣。如果未赋予劳动者在享受单位福利待遇或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利,而是直接将这种旅游施加给劳动者,抵扣掉了劳动者应有的法定年休,就是剥夺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与带薪年休假的立法初衷不符,用人单位依然需要支付带薪年休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