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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律师信箱

提前离职,是否有权主张年终奖

    本文字数:990

我于2010年入职某公司,2015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每年年终奖标准为3-6个月的工资,具体数额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个人业绩情况确定,发放时间为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2018年10月底,我因家庭原因需要去另外一个城市定居,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同意了我的辞职申请,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当时我希望公司能提前支付1至10月份的年终奖,人力资源总监让我等到今年1月份再说。前几天,我电话向人力资源总监提出结算年终奖,结果他答复我说,公司高层认为我未干满一个年度即提前离职,无权享受年终奖。但是,此前公司并没有任何规定说员工提前离职无权享受年终奖。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是否有权主张年终奖?

——李女士

年终奖,百度词条将其定义为:“每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励,是对一年来的工作业绩的肯定。”关于年终奖性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奖金的范围包括年终奖,因此年终奖是纳入工资总额的,属工资性质。

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年终奖,更没有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实践中,是否发放年终奖、发放多少年终奖、何时发放年终奖,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约定,或者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具体标准一般参考当年度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的业绩情况确定,也存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一定具体数额的情况。简而言之,年终奖的发放不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是基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从李女士来信所述情况来看,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和时间,因此正常情况下,她享受年终奖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李女士提前离职,是否还有权享受年终奖?首先,该公司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员工没有工作满一个年度提前离职则无权享受年终奖,所以公司拒付年终奖的理由不成立;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李女士的年终奖有最低数额即3个月工资的标准,也就是说不管年终考核情况如何,年终奖都要是确定要发放的,从公平角度来说,仅因李女士少工作2个月而拿不到相应年终奖,显然是不公平的;再次,如前所述,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根据同工同酬原则,李女士已经付出了10个月的劳动,那么就有权获得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应劳动报酬。

综上所述,李女士有权享受年终奖,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按照其2018年度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