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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援在行动 送餐十几天遇车祸 不知自己为谁打工

南京工会帮外卖小哥找“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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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谢丹娜

刚刚过去的2018年,在南京市总工会的法律援助下,外卖小哥王某终于拿到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终审判决书,这意味着他将有望从拒绝承认的“东家”那里获得工伤赔偿。目前,王某正在申请工伤认定中。

95后王某是一名来自湖北的农民工,初中毕业就跑到南京打工。2017年4月7日,小王到美团外卖点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谁知才工作了16天,小王就在骑车送外卖途中被一辆轿车撞倒在地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为轿车司机承担事故全责。然而,配送平台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给予工伤赔偿,而小王自己申请工伤认定时,也因为提供不出相关劳动关系证明,被告知无法认定工伤。

经人介绍,2017年6月16日,王某来到南京市总工会设在市人社局仲裁立案大厅的法律援助点求助。他提出,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但单位不承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他还因此事故引发了癫痫病症,暂时无法工作,生活非常困难,希望工会能出面维权。市总经核实相关情况,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的邹学鹏律师承办此案。

“小王不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因为只干了十几天,加上文化水平低,他也只知道自己在送美团外卖,说不清到底被哪个单位聘用了。” 邹律师告诉记者,小王连自己在为谁打工都不知道,经过再三询问,才说出这份工作是他在58同城网上看到,并在网上应聘的。邹律师帮他在58同城网上查询,发现是许昌某科技公司在58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工作地点在南京石榴新村340号,岗位是送餐员。邹律师立刻截屏留证,并代理小王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但仲裁委没有受理。

代理小王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邹律师意识到,仅凭58同城网页上的信息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于是反复询问小王有没有其他证据。在邹律师反复引导下,小王提供了健康检查证、美团外卖工作证,同时还提出5月15日他的建设银行卡中曾收到1703元,应该是该公司发给他的工资。经核实,这笔钱正是许昌某科技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的。邹律师以小王的名义向法院申请了证据调查,法院依职权至石榴新村340号调查,该地址有门店外挂“美团外卖 美团专送”,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正是许昌某科技公司。法院还依法询问了在该门店工作的其他人员关于小王的相关情况。

该公司以单位住所地在许昌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被法院驳回。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因调解不成,判决王某与许昌某科技公司自2017年4月7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于2018年做出判决依法维持了原判。

邹律师告诉记者,劳动合同不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该规定,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双方之间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

具体到本案,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一直矢口否认王某是公司员工,且否认公司在本地有经营行为,但根据王某短暂的“工作痕迹”记录,如网络登记表、健康证、58同城招聘信息、谈话笔录、工资记录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王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其次,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该公司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且经营范围涵盖了餐饮配送服务,王某提供的劳动确实属于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最后,从管理的从属性来看,该公司也对王某执行严格的考勤、派单等管理事项,王某的劳动内容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上均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记录。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针对这起典型的外卖小哥认定工伤需提前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邹律师说,实践中,外卖公司往往不与外卖小哥签订劳动合同,当出现拖欠工资、遭遇工伤等情况时,外卖小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互联网+’在让生活越来越方便的同时,从业者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已经成为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