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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本月起实施

让国企工资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本文字数:2238

国企职工的工资如何定?我省有了新规定。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依法落实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实施意见》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分类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考核不搞“一刀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我省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暴露诸多不足:收入分配市场化程度不够高,工资增长与劳动力市场对标不充分,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增长不匹配;收入分配秩序还不够规范,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企业间工资水平差距较大;监管体制机制仍不健全,部分国有企业监管制度不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这些问题难以适应当前改革发展需要,亟待加以解决。

这次我省出台《实施意见》,是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的具体举措,是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推动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以及构建公平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里程碑意义。

《实施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调控水平和调控目标合理确定。

我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三方面,分类设置了工资效益联动指标。特别是按照不同类型企业又细化经济效益指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此举有利于鼓励我省国有企业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加强经营管理。

比如,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

对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国有企业,主要选取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总资产周转率等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对金融类国有企业,主要选取净利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不良贷款率、综合成本率等反映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兼顾反映社会效益的指标。对承担政策性任务的,选取体现服务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

对文化类国有企业,按照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选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任务完成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履行宣传思想工作职责、文化创作生产服务、社会影响等指标。

根据经济效益、国资保值等情况确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

《实施意见》明确,要健全国有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坚持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确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且工资总额增加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后的企业同期利润总额增加值。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不得超过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下降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相对应,一次性下降幅度一般不超过20%。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为全国行业平均水平1.5倍以上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以下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可低于经济效益降幅。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加强绩效考核,工资分配向一线岗位和双高人才倾斜

此外,《实施意见》还强调,落实国有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权,突出企业内部分配价值导向,明确内部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非核心岗位职工工资应逐步向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进一步提高收入分配市场化水平,引导企业内部分配更加规范、公平。同时,要求企业规范工资列支渠道和福利性待遇,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取消不合规的福利性项目,引导企业强化人工成本管理理念。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要在下一年度相应扣减本企业违规发放部分,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超发额在应发工资总额10%以内的,扣罚企业领导班子绩效年薪的10%;超发额超过应发工资总额10%以上的,按超发额实际比例扣罚企业领导班子绩效年薪。

 记者   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