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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团韩国游非“不可抗力”
团费损失只能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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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鲍晶) 受中东呼吸综合征持续扩散影响,韩国游产品遭遇重创。据不完全统计,南京10家大型旅行社,共有数千名游客提出了退团意向。对此,旅游部门称,因为官方尚未发布“暂停出游”公告,如因非不可抗力出现的游客单方面解约,按照《合同法》和《旅游法》需承担一定损失,有的还要承担违约金。
中国国旅江苏公司韩国部负责人闻家跃介绍,因为尚无任何政府部门发文说“不能去”,航空公司并不承认取消行程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记者以游客身份咨询东方航空赴韩机票退票事宜时,得到的答复是“暂未收到相关通知,退票按原定政策执行”。对旅行社而言,因为已经把钱付给了航空公司、领馆、地接社等,但对方没有依据执行退款,旅行社就没法把钱退给游客。现在陷入了“游客不理解、旅行社也冤枉”的尴尬境地。
“外交部、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只是发布提醒,让赴韩的中国公民注意防范疫情,并没有‘叫停’韩国游,因此这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江苏省旅游局质量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不可抗力”的事由,我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旅游法》,因旅游者自身原因不能出行造成违约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据了解,根据部分航空公司的相关规定,旅行社会在出发前10天向航空公司支付票款。航空机票费用在团费中占重头,因此,原定6月20日之前出游的会损失大部分团费,而20日之后出游的游客此时退团损失不大。
另外,我省通用的《江苏出境旅游合同》中对违约责任也有规定,退团游客属于“自动放弃”,需按照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承担相应损失,还要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南京市旅游委相关人士表示,“考虑到游客感受,我们也要求旅行社尽量和韩国游的产品供应商协商,把没发生的费用悉数退给游客。”有的旅行社还和游客协商,采取更改路线、延后出团日期等方式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