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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胜任工作被解雇,能否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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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在如东一家劳保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做销售工作,但因个人原因,一直完不成定额任务。后来公司将他调整至一个工作难度相对较小的岗位上,他仍旧完不成任务,公司便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办完手续后,王峰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人事部经理说:“是你自己不胜任本职工作导致合同解除的,公司不给补偿金。”王峰随后向如东县人社局投诉。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满足以下法律要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峰不能胜任销售工作,在公司给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有权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如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多次协调下,公司最终同意按其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给予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因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他,还要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

钱德明

劳动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