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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戴上“安全帽”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本文字数:1845

□记者  罗刚

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从本月起正式实施。新办法明确,工伤保险不仅适用于各类企业,还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这标志着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另外,新办法还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本期《政策直通车》就新办法做相关解读。

焦点一

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证据,该怎么办?

职工、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也作数

根据流程,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但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提供证据,该怎么办?

新办法对这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证据材料。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相关法律专家对此表示, 新办法扩大了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范围,有利于全面核实相关事实,以确保工伤认定结果的准确性,继而更好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利益。

焦点二

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该怎么办?

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其典型特征是: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因此,一旦发生工伤,极易产生纠纷。新办法对劳务派遣性质员工权益的保障也提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焦点三     

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怎么办?

一旦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标准支付待遇

在实际生活中,总有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那么,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单位又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该怎么办?

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其他焦点

全员覆盖,机关事业单位也要参保

与老办法相比,新政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也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工会组织可直接提出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增发40%医疗补助金

新办法进一步保护工伤职工权益,明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在此基础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上下浮动不超过20%。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