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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损害者担责,使生态环境有效修复
我省集中发布7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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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 苏环轩 记者 赵叶舟)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后,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一次性集中推出7部文件,包括《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起诉规则(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这7部文件连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道,构成了独具江苏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1”制度体系,为《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地实施提供了坚实支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一次性集中推出7部配套文件,规格之高全国唯一。”省环保厅法规处副处长贺震说,配套文件是对《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细化和落地,使得方案在操作环节有了实实在在的抓手,也为以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探索了实践经验。
规范案源报告,应赔案件一起不漏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对符合规定范围不同情形的案源,由谁报告、向谁报告、报告形式、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以及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信息,导致未能应赔尽赔的情形该如何处理,都作了明确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涉及诸多环节,《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谁委托、谁承办、鉴定评估的主要领域和内容、应当遵循的原则、谁对鉴定评估的结论负责、鉴定评估人的义务等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损害巨大案件可提惩罚性赔偿请求
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什么情况下启动磋商、应遵循哪些原则、如何开展磋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作出了明确规范。
磋商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时,就要进入下一步流程,即由赔偿权利人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起诉规则(试行)》明确,对于损害巨大、社会影响极坏、以及群众关注度高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起诉责任人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
省和设区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配合相关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起诉工作、处理相关涉法问题,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起诉责任人。“这是区别于其他省市的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做法。”贺震说,在目前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省政府诉德司达(南京)染料公司、安徽海德石化公司、宁波人健制药公司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省政府法制办与省环保厅并肩作战,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让损害者担责,赔偿在阳光下进行
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赔偿案值高,如何使用管理好赔偿资金,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省财政厅牵头起草的《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来源、缴付、账户设置、使用原则、使用范围、申请的提出、审核与拨付、资金监督、信息公开等作了规定,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范。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按照“依法合规、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跟踪问效”原则,主要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修复及相关支出。
让损害者担责,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针对不履行赔偿协议或判决的赔偿义务人,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