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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受损怎么办?工会法援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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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谢丹娜

天成  绘

在工作中,劳资双方常常会发生劳动关系纠纷。这种情况下,职工如果不懂或无力维护自己的权益,该怎么办呢?别担心,职工可以到各级工会设立的法律援助点寻求帮助。在这里,有包括工会公职律师、职工援助律师团律师、法律维权志愿服务者在内的专业化法律人才,专门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职工队伍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高位运行,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涉及职工的群体事件时有发生。而江苏地处改革发展的前沿,遇到的劳动关系矛盾和问题更新更早。

为此,江苏建立1634个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其中县级以上工会法律援助机构114个,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村(社区)工会法律援助机构1520个,形成了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上下配合、横向协助的工会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基本做到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在全省任何地方都可以获得及时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今年,我省工会致力于建立省市县三级工会公职律师、职工援助律师团律师、法律维权志愿服务者信息库,特别是借助高等院校、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多方面力量,探索建立全省职工法律维权志愿服务者队伍,加大力度为职工开展面对面的普法宣传、咨询服务、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活动。

■关键词1:拖欠工资

为职工讨回“血汗钱“

[援助案例一]

2015年2月16日下午,40位农民工在连云港市工会的帮助下,如愿以偿拿到了拖欠一年多的工资共计235458元,结束了艰苦的讨薪历程。

去年9月,朱学庚等数十名农民工上访到市总工会,反映在海州区浦南镇建设的一园区项目,拖欠几十个农民工工资30多万元。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调查了解到,该项目由总承包单位承包后,发包给王某,王某分包给张某,张某与朱学庚口头约定工价并让他找工人来施工,朱学庚与其找来的农民工就工资问题也是口头约定。最后,张某领过部分工程款后失联,朱学庚等农民工工资分文未付。张某的失联导致工程量确认、工程款结算、农民工工资核对出现脱节,镇相关部门也一直在积极协调此事。

临近2015年春节,值全国农民工工资清欠之际,农民工们也再度数次前往市、区、镇相关部门依法讨要。因涉及农民工人数较多,拖欠时间久、数额确认难度大等复杂情况,镇里难以协调,引起农民工不满。市总工会高度重视,多方与区政府、区工会、区建设等部门协调沟通,促成区政府成立专案调查组,对农民工反映的拖欠工资数额进行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由承包方负责将被拖欠的工资按照核实的数额,于2月16日下午3点现金发放到位。

[专家点评]

这是连云港市工会利用中彩金法援项目,经过近半年的时间,数十次与市区清欠成员单位、与工程发包方、承办方及农民工代表协调、沟通,帮助农民工成功讨薪的典型案例之一。

从农民工们艰难的讨薪历程可以看出,在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上,存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缺位、部门间责任不清和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等情况,值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深思。

[援助案例二]

靖江市祥隆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老板于2014年11月20日逃逸后被抓,该公司共有10位超龄人员和31名在职职工,共计拖欠工资19万余元。职工知情后犹如晴天霹雳,找到市总工会请求维权。市总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把41名职工引向理性维权。

市总法律援助律师给10位超龄人员制作起诉书向法院起诉,为其余31人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然而,法院以该案涉及刑事案件为由暂不受理,即使受理了也要裁定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劳动仲裁院以劳动监察大队已行政立案为由不予受理。

职工法律顾问团磋商后,积极和法院沟通寻求解决问题之道。在市总与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历经两个多月的攻坚克难,在2015年1月31日,职工与老板(即企业法人代表的配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职工撤诉,一次性拿到了拖欠工资款的65%,计13万元,余款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约定逾期一日违约金100元。

[专家点评]

该案有很强的代表性:职工以为企业老板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抓后,一定会积极想办法支付工资,但老板与法人不是同一主体,事与愿违,企业没有财产,工资支付无着落。靖江市总工会多方沟通协调,最终在劳动、法院等部门的支持下,合力破解了这一难题,使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关键词2:工伤赔偿

历时两年多的艰辛维权

[援助案例]

赵圣泉是徐州一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员。2013年5月28日,赵圣泉在送快递的路上被不明车辆碰倒,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逃逸车辆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圣泉无责任。9月20日上午,赵圣泉88岁的老母亲找到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帮助,中心在受理此案后立即指派市总职工维权律师团律师承办此案。

接案后,工会工作人员和援助律师多次找快递公司调解,快递公司提出支付6万元要求一次性了结此事。对于当事人来讲,这个数额是接受不了的。援助律师遂代理赵母对赵圣泉一事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徐州市人社局认定死者赵圣泉事故为工伤。该工伤认定书因快递公司拒收,最终由徐州市人社局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送达。

此案经仲裁后,诉至法院。经过多次开庭以及调查取证,2015年1月6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快递公司承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丧葬费22038元,并由快递公司按照每月900元的标准向赵母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专家点评]

当前,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依然存在违法用工的情况,有的拒绝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或缴纳险种不全、标准偏低,一旦职工离职、生病或发生工伤,这类矛盾就会暴露出来。特别是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故意想方设法规避责任。而一些工伤问题因劳动者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工伤职工的维权成本在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情况下,可能会高于最终所得。基于此种情况,许多职工不敢维权、无法维权。在工会维权律师团帮助下,本案从调解、工伤认定、仲裁又到法院诉讼,历时仍达两年多。

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工伤,劳动者则应自己积极申请工伤认定,时间是事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最重要的就是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等,对于这些材料平时要注意索要和保存。工伤认定后,一定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否则,过了仲裁申请的期限,工伤职工则丧失了要求赔偿胜诉的基础。

■关键词3:违法解约

单方变更合同无效

[援助案例]

郑师傅是淮安一家纺织公司车间实验室实验工,去年3月身患腰椎管狭窄症和高血压疾病,导致工作能力下降。去年9月4日,企业突然通知其调整工作岗位至细纱车间从事操作工作。郑师傅主动和企业进行协商,表示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新岗位,企业竟以解除合同、言语侮辱等手段相威胁,致使郑师傅血压升高头昏眼花,误服控制病情的珍菊降压片和安定片,被送医院抢救。在出院次日,企业即以住院13天属于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欲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郑师傅就此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针对案件的复杂性,仲裁委启动了一体化调解机制,调解失败后裁决支持郑师傅的相关诉求。此后,企业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郑师傅支付送医抢救治疗的相关费用24569.57元,在仲裁委没有受理的情况下,企业就该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郑师傅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收入微薄等原因,于1月8日向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从1月25日到1月31日,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和对方诉讼代理人在法院庭审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多轮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达成的协议,2月15日,郑师傅已经收到企业支付的20000元赔偿金,同时办理了失业登记,每个月可领取近1000的失业金,连续领取24个月。其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医疗保险由失业金基金承担。同时,郑师傅已经于2月20日办理了今年2至6月的养老、医疗保险的续缴手续,关于此案的法律援助工作圆满结束。

[专家点评]

近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频发。有些用人单位认为调换职工岗位是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往往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随意调换职工的工作岗位;有些用人单位不通过法定程序,单方调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职工工资,不兑现劳动合同中承诺的福利待遇;还有些用人单位无视劳动法中“解雇保护”的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及患病仍在医疗期内的职工的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了不少的矛盾纠纷。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违法实体规定,比如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定依据,二是违反程序规定,比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先未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