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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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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无锡市总工会印发了《无锡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主要针对目前各市(县)区对工会工作者的管理使用没有统一规范,各地招录和使用工会工作者方法和途径各有所不同等问题出台的。《暂行办法》共7章30条,对工会工作者的岗位职责、招录程序、管理考核方式以及经费保障作出了详细规定。《暂行办法》明确镇(街道)工会、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县级产业(行业)工会联合会、县级区域工会联合会至少应配备1名工会工作者。同时规定,人数较多的镇(街道)和省级以上开发区每3000人还可增配备1名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暂行办法》规定工会工作者招录应严格执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录应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试用等程序进行,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指导、纪检部门与社会监督。

在经费保障方面,《暂行办法》要求逐步提高工会工作者收入水平,稳定工会工作者队伍。《暂行办法》规定工会工作者的用工经费主要由市(县)区总工会和镇(街道)、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工会共同承担,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和无锡市总工会将按照一定标准对工会工作者给予补贴。市县(区)总工会要结合工会工作者日常表现、工作成绩等情况建立工会工作者薪酬制度,并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工会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这些规定将有效解决目前全市招录和管理不统一的问题,填补工会工作者全市统一规范管理的空白,为基层工会解决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持,激发基层工会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基层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