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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修改完善《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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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无锡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修改完善《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文本,文本分《企业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和《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要求企业要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养和使用,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吸收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支持企业女职委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为开展活动提供方便。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强迫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已婚待孕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制定更为详细的特殊保护条款。对年满35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企业要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安排职业健康检查,承担检查费用,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企业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爱心母婴休息室”,鼓励企业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托幼机构。制定禁止劳动场所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并保护当事人隐私,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其他措施。

此次修改完善的《合同》文本,一方面要求企业在开展平等协商时,根据《合同》文本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优化、细化和完善,切实提升协商质量、提高履约实效。另一方面总结推广协商内容针对性强、协商程序规范、履约实效显著、女职工满意度高的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成功案例,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切实增强履约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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