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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黄小春:百姓心中的“解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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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徐晓红  章瑜 记者 万森

在南京市溧水区检察院,有一位检察官,1995年起他先后在刑检、反贪、控申等部门任职,自2010年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来,始终秉承“民心所向、民事行政所至”的工作理念,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司法办案。先后50余次被省、市、县(区)三级记功授奖,连续10年被评为院“先进个人”,连续8年被评为区“优秀公务员”,连续3年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先进个人”,2次被记“个人三等功”。他就是溧水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黄小春。

巧断“家务事”,化解12年亲戚积怨

“我认为法院判的不对,我们之间并没有发生房子买卖关系,而只是借贷关系,现在叫我交出房子,不可能!” 2012年6月5日,在溧水区检察院民行科,李某“义正言辞”地跟时任民行科长黄小春谈起发生在他与姨妈张某之间的房产官司。

据了解,2012年7月,李某与其姨妈张某因房产纠纷,法院判决要求其将一套住房返还给其姨妈张某,李某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溧水检察院申诉。黄小春在认真审查原审卷宗后,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不符合抗诉条件,但是双方当事人的房产买卖行为发生在12年前,纠纷已产生多年,观点分歧明显,执行期间李某多次到法院闹访,情绪比较激动,如果简单地作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势必会激化双方的矛盾,有可能再次引发上访事件。于是,承办检察官决定化解这一起发生在亲戚之间的矛盾。

“是不是因为房价上涨的原因,让当事人不甘心让出房产?”黄小春调查发现,这套房子的市值已由当年的1万元升到十多万元。

“李大哥,你这个案子是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如果这样拼下去,不仅不能拿回房屋的产权,而且伤了亲戚之间的和气”,见李某情绪稳定后,黄小春又专程来到张某家中,“张阿姨,你侄子是想要房子,他如果肯出一笔钱买回房子并答应让其母亲居住,你答不答应呢?”

经过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一是由李某一次性付给张某12万元,房屋产权过户到李某名下;二是李某承诺将此房给其母亲居住;三是双方承诺今后和睦相处,友好往来,不因此事在社会上及亲戚朋友间讲对方的不是之处。

至此,长达12年的一起纠纷,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不仅化解了双方的积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地防止了上访事件的发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支持农民工起诉,讨回拖欠薪金27万元

2017年7月,黄小春在与溧水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对接中,发现一起涉及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劳动争议案线索,涉及8名残疾农民工切身权益。

经查,阎某等人系残疾人、农民工,在溧水区某电工材料公司工作十年左右,当年5月,该公司突然提出三日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以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由不承认8名残疾农民工的工作年限,拖欠的工资和补偿金也不肯足额支付。8名残疾工人对公司恶意缩减工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拖欠工资的行为十分气愤,情绪激烈,多次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维权。

在了解本案的基本情况之后,黄小春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劳资纠纷,帮助联系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开展支持起诉工作。

诉讼过程中,黄小春参加庭审活动,与法院共同开展矛盾调处工作。通过反复释法说理,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企业向 8 名残疾人足额支付了拖欠的薪酬等共计 27 万余元。

对于该案,黄小春说:“本地农业经济占比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多发等特点,检察院积极开展支持农民工弱势群体维权,在‘办小案’中体现保障民生、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大效果’”。

记者了解到,本案被评为2017年度南京市保障民生十大典型案例,江苏省保障民生十大优秀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