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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律师信箱

怀孕不满三个月,可以休“保胎假”

    本文字数:949

两年前,我进入某连锁房屋中介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前段时间我怀孕了,这是第二胎。去医院检查后,医生建议我在家保胎休息。我拿着医院的证明找公司请假,公司副总经理答复:“你可以在家休息,不过按照公司规定,你这算病假,休息期间工资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执行。”请问,公司的答复是否正确?

——女职工小张

公司答复是错误的,从今年7月1日起, “保胎假”≠病假≠事假,你有权休“保胎假”。

一直以来,国家和地方对怀孕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的情况,即“保胎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一般是按照病假来处理。这来源于1982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第一条的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更有甚者,有些单位认为,如果女职工保胎休息超过法定医疗期的,要按照事假来处理,在休息期间不发工资。

上述情况,在《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颁布以后,已经发生改变。《特别规定》首次将女职工全孕程保护纳入规章,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的,可以休“保胎假”。《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医疗机构证明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其休息,并且在休息期间,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继续发放工资,实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除新增“保胎假”之外,《特别规定》还有以下亮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进行专章规定;充分保障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规定用人单位招工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将女职工“四期”保护扩展为“六期”保护,明确了经期、已婚待孕期和更年期保护措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制定规章制度、开展教育培训、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要安排1次妇科常见病普查,增加对年满35周岁女职工的“两癌”筛查等。

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