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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个醒

雇员抄近路回家摔伤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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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朱来宽  记者 丁彬彬

在雇佣活动中,雇员为抄近路未按照正常路径回家,通过尚未完工的楼梯导致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

蔡某承包某工地门窗安装工程,雇佣潘某在该工程负责门窗安装。2017年7月26日,潘某在工作结束后,回家时为抄近路,不小心从二楼平台摔下致伤。后被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左侧髋臼骨折,左侧髋骨及耻骨支骨折,住院治疗21天,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蔡某垫付医疗费2700元,其余损失潘某向蔡某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蔡某辩称,事故发生当日,包括潘某在内的四名工人已经结束当天工作,返回一楼地面。潘某如何受伤,蔡某并不知情,但肯定与工作无任何关系。通过与潘某一起工作的几位工人陈述得知,潘某为了抄近路回家,从施工所在的楼北面的围墙穿过,因此潘某伤情系其自身所为,蔡某本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6日,蔡某安排潘某等人将准备安装的门送至施工中的工地。工作完成后,潘某从工地北侧回家,见北侧门锁上,北侧有楼梯口,且系双向楼梯,没有安装护栏,为了抄近路,想通过二楼至一楼,因踩空从楼梯上摔下受伤。

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己遭受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本案中,潘某是在完成蔡某安排的工作任务后,从工地回家,未按照正常路径行走,而是为了抄近路通过尚未完工的楼梯,增加了风险。因此,潘某在下班途中受伤,系其自身行为所致,并非从事蔡某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综上,潘某主张蔡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