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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二驾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本文字数:2043

[案情简介]

李毅(化名)于2016年5月4日进入沐阳某出租车公司工作,为二驾司机。2016年12月5日凌晨,李毅在沭城镇迎宾大道候客时被人殴打致伤。因为工伤待遇等问题,请求仲裁确认本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认为:本案车辆由案外人魏某租赁经营,二驾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沐阳县人社局仲裁院裁决:出租车公司与二驾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从出租车公司聘用的司机(即正驾)手中承包车辆进行运营的驾驶员(即二驾),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一个长期令人困扰的问题。

双方之间没有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劳动合同虽然有别于民事合同,但这主要体现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方面,如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试用期期限、终止和解除法定程序和条件等等,法律规定更多体现了国家对用人单位经营权的限制,同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特别保护。

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建立合同关系并仍然需要遵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及合同相对性的合同法基本法理。对于二驾和出租车公司,这两个主体并没有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很多时候,出租车公司甚至不知道正驾聘请了二驾。二驾乃是遵循与正驾的民事约定,从正驾手中获得车辆经营的权利,并且向正驾缴纳承包费用。所以,二驾与正驾之间建立普通民事合同关系,意思表示明确,权利义务清晰,并不违反法律。

正是由于双方之间毫无建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正常情况下,连二驾自己都不认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所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二驾并不要求确认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特别是在确认劳动关系之后,还有二倍工资、社会保险、加班费等诸多劳动利益,二驾根本不会向出租车公司主张这些利益,这至少也是受到了道德上的约束,知道其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

本案中,出租车公司在与正驾之间的《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书》经营条款第四条第三款约定:“未经甲方同意并和公司签定书面二驾协议,乙方不得私自将车辆交于其他人驾驶”。租赁合同明确排除了正驾另行转租行为,因此,正驾将车辆转租给二驾的行为违反其与出租车公司的约定,不能代表出租车公司同意转租,因而也不能体现出租车公司与二驾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车辆运营管理≠对劳动者的劳动管理

很多人对于二驾的经营需要经过出租车公司同意,需要佩戴出租车公司的统一标识,遵从定期安全培训教育,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规范使用出租车公司的发票,以出租车公司名义揽客等等,视为是出租车公司对二驾的管理,这其实混淆了出租车公司基于交通行业部门的运营规范要求与劳动管理的区别。

出租车公司必须按照行业规范对出租车驾驶员提出形象标识、车辆安全、文明运营,这种行业规范是所有从事出租车运营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是一种行业管理。就如同律师协会对律师有执业、收费、着装管理一样,这同样是一种行业管理,但不能认为进行这样的行业管理了,律协与律师之间就建立劳动管理关系。

劳动管理更多的是考勤、目标任务、工作绩效、工作标准等等管理,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劳动过程中组织化管理,这种管理使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格上的依附性。另外,由于劳动者基于提供劳动,从用人单位获得报酬,这样使其又产生了对用人单位经济上的依附性。相反,二驾对出租车公司并没有任何经济上的依附性,更不会从出租车公司领取工资,反而需要向出租车公司聘用的正驾缴纳租金。这点重大区别,毫无疑问使得二驾在劳动法基本法理上无法成为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

本案中,即使出租车公司为二驾办理了工作牌、服务监督卡,仅仅也是为了满足行业管理中持证上岗接受顾客监督的基本要求,不代表出租车公司对二驾进行了劳动管理。

二驾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防范运营风险

正常经营过程中,二驾不会要求确认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只有在发生了自身事故,导致二驾个人伤亡,或者造成第三人伤亡,产生重大经济损失时,基于承当责任能力不足和自我保护的考虑,才要求确认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在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将本因由其个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转移到出租车公司方面。显然这对出租车公司是不公平的。

基于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思路,很多裁判往往武断地将二驾与出租车公司确认为劳动关系,以便为后续令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奠定基础条件。

事实上,二驾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来减小运营风险造成的他人损害,通过社会保险来保障个人的养老、疾病等风险,同时也应当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运营规范,减少事故发生,从根本上减少风险。但由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和成本投入最小化,二驾在这方面的自我保护并不周详,自我保护规避风险的意识不足,从而导致风险发生后,个人往往难以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从而以劳动者弱势群体地位为由,产生强烈的将损失转移给出租车公司的冲动。本质上说,这种转移风险的做法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通过裁判得到支持。

本案中,二驾在运营过程中,候客时被人殴打致伤,可以通过民事侵权的方法追究致其伤害者的法律责任,从而维护其人身权利,其认定劳动关系从而走工伤认定渠道费时费力,并非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最佳渠道。

李静

天成  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