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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必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第一步

    本文字数:807

魏文彪  文 天成  绘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据《人民日报》)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底线,唯有实现司法公正,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正义实现。而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就要保证案件能够依法进入司法诉讼渠道,否则,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第一步和必要的前提与条件。

毋庸讳言,长期以来,在一些地方,一直不同程度存在立案难、起诉难的现象。如,有的法院工作人员为了保护自己关系人的利益,对涉其诉讼的案件,一驳了之,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对行诉案件,明知地方政府违法,也不予受理;有的法院为了防止年底立案影响当年结案率考核,随便规定“土政策”——“年度不立案”。凡此种种,都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信,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上述种种有现象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是,法治观念淡薄或缺乏,漠视以人为本原则和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部分则是因为法院人员营私舞弊所致。加之,对违法拒绝立案的行为不予问责,甚至被视为“正常”,这就使之愈演愈烈,产生负面的“蝴蝶效应”。《意见》要求: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正是对上述一系列拒绝立案现象的拨乱反正和严重警告。

人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追责规定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做到令行禁止,真正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让所有想依法打官司的人,不再为立案求人,劳心费力。能够实现了这一步,也就等于迈出了司法公正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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