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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工作时发病 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镇江润州区认定一起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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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 润萱 记者 万森)孕妇工作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为工伤。昨天记者从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获悉这样一起工伤裁定纠纷。

据了解,镇江市民张某的独生女小铃,在一家工厂上班, 2014年10月某日中午,怀孕五个月的她仍在单位忙碌,突然小铃感到一阵眩晕,瘫软倒地,之后便不醒人事。工友见状,便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小铃送至医院抢救,同时通知小铃父母赴往医院。

两天后,小铃终因严重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在医院焦急守候了两天的张氏夫妇听闻噩耗,嚎啕大哭、悲痛欲绝。痛定之后,张某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劳动部门以小铃入院抢救至死亡超过48小时,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张某对此不服诉至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法院受理后,法官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小铃是否符合 “工作时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对此,承办法官向医院调查核实小铃的医疗抢救情况,发现小铃经检查后被送至ICU重症监护室,连续抢救不满48小时而死亡,是符合上述视同工伤情形的。

就此情况,承办法官与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沟通,从法理、案情及情理上进行说理、剖析,最终劳动部门自行撤销了先前的决定,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