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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发生工伤适用无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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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企业却以其操作不当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泗洪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职工王某的维权诉求。

王某系泗洪某制造企业职工。2013年12月3日15时许,王某在车间工作时不慎被炼胶机绞伤右手,住院治疗127天。后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五级、部分护理依赖。该制造企业称已向王某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王某受伤系因其对机器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应由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考虑王某过错程度双方分担责任。王某因工伤赔偿问题同该企业协商无果,于2015年2月15日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帮助,要求企业支付其各项工伤待遇赔偿。最近,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王某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支付其各项工伤赔偿共计30余万元。

[点评]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老法医王维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各种工伤事故中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工伤事故治疗和伤残发生的赔偿,是对职工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职工操作过失无关,不能因职工操作的过失而受到影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伤害的原因只要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即使是因职工本人违反操作规程所致,用人单位亦应当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全部工伤赔偿。

通讯员 鲍艳  记者 丁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