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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我省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二三类地区分别为2020元、1830元、1620元

    本文字数:877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今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这是我省时隔一年多后,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不同,最低工资具有强制约束力,如遇企业不执行规定,劳动者可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低收入人群从中受益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调整后,省内各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2020元,增加130元,增长6.88%;二类地区1830元,增加110元,增长6.4%;三类地区1620元,增加100元,增长6.58%。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增加1.5元,增长8.82%;二类地区16.5元,增加1元,增长6.45%;三类地区14.5元,增加1元,增长7.41%。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包含个人应缴社保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这意味着,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按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也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在现实中,有些企业认为员工在试用期内,其工资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员工是在试用期,企业也应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

失业金上限也随其上涨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上涨,失业金上限也将上涨。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以省会南京市为例,本月起,该市失业金发放标准最高为2020元,最低为1118元。

受影响的,还有病假工资。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记者   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