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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丝被中竟无蚕丝 生产销售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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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 张杨姝 张敦臣 记者 万森)家纺产业近代以来就是海门地区的支柱产业,对伪劣家纺产品的打击力度也一直保持高压态势。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一起海门法院审结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判处被告单位某纺织品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杨某、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据了解,张某向段某订购4000条假冒蚕丝被,因段某无生产能力遂向某纺织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订购,约定每条被子的价格为人民币32元。后杨某将张某提供、段某转交的吊牌、洗涤标使用在所生产的假冒蚕丝被上。后张某分次将假冒蚕丝被销售一空,得款人民币14万余元。经检验,该纺织品公司生产的蚕丝被无蚕丝成分,系不合格产品。

事发后张某、段某、杨某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庭审中,该纺织品公司及张某、段某、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与三被告人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均获刑。

法官表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生产者及经营者的法律约束显得尤为必要。伪劣产品包括“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种类型产品。生产销售这些产品,不仅扰乱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更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本案中假冒蚕丝被的进价每条32元,远低于市场售价,俗话说“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消费者在购买时也应保持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