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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实行“双报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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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王槐艾)日前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扬州市总工会联合下发的《扬州市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告制度(试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制度。

“双报告”的事故隐患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认定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隐患。

扬州市安监、工会两部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技术等方面进行风险辨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隐患“随手拍”等活动,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监控、公示、报告等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录入事故隐患信息系统,并将隐患及治理情况在单位公告栏公示。

同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列入企业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内容,形成专门章节,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整改完成进度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职工(代表)大会就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提出质询和监督意见。

企业工会负责督促企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质询和监督意见,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影响企业职工的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情况向同级总工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