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返回该版首页

跨省倾倒毒渣土

当事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资金1600万元

    本文字数:690

本报讯 (通讯员 李冰 陈俊 记者 万森) 记者昨日从张家港市检察院了解到一起跨省倾倒毒渣土案件。最终在检察机关的介入下,当事外省企业与废渣倾倒所在的张家港市南丰镇政府签订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支付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资金共计人民币1600余万元。

2016年3月的一天,几辆满载红色“渣土”的卡车停靠在一片滩涂边,一会儿工夫,红色“渣土”倾倒而出,仅经简单掩埋,就遗留在了滩涂上。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原来,这些红色“渣土”是来自一家外省某企业的矿渣。

除在东沙填埋的1000余吨,这家公司还雇佣人员利用同样手段在张家港其他处填埋、堆放矿渣共计2000余吨。经鉴定,这些矿渣料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物质,而这些物质具有浸入毒性和腐蚀性,通过土壤和地下水质污染,对当地环境危害极大。在追究当事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如何对已污染的环境消除影响、进行修复,以保证当地自然环境和群众的健康安全,是检察机关需要运用监督职能进行思考的问题。张家港市检察院积极收集调取相关证据,多次督促环保局及时履职,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废渣倾倒、填埋地环境进行损害评估,最大限度的降低破坏影响、修复自然环境,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6年11月,在张家港市检察院的参与、监督下,市环保局与当事企业就环境损害修复、赔偿等问题进行多次磋商。

2018年2月,当事企业与废渣倾倒所在的南丰镇政府签订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按照专业机构评估报告结论,支付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资金,共计人民币1600余万元。同年3月,张家港市检察院再次就环境修复工程规范开展、资金管理等问题向市环保局、当地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目前,当地镇政府作为工程修复实施主体,相关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开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