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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字数:571

★在哪些情况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38、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四)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