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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的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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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多年来一直跟随包工头王某干活,去年9月中旬在王某承包的建筑公司项目上做工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导致左腿粉碎性骨折。目前治疗基本结束,但是左腿已经不能恢复正常,走路一瘸一拐,据医生说可能达到十级伤残的标准。事发后,王某帮我支付了医疗费,但当我提出其他赔偿要求时,被王某拒绝,他让我去找建筑公司索赔。请问我应该找王某还是建筑公司索赔?如果我构成了十级伤残,可以获得多少赔偿费用?
——农民工老陈
目前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转包或分包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也导致建筑工人在权益受到侵害以后不知道该找哪一个责任主体主张权益,是找包工头、承包人还是发包人?
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或转包,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的包工头招用农民工进行施工的,如果建筑公司与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十二条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陈某和包工头王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陈某是否就此不能主张工伤赔偿?答案是否定的。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陈某受伤后的工伤赔偿责任应当由建筑公司来承担,陈某可以向建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
如果陈某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如下待遇:医疗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交通、食宿费用等按照实际支出报销;停工留薪期工资,即在治疗期间工资福利按照原标准继续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其7个月的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等。
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