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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工伤“私了”协议可以撤销

    本文字数:1182

[案情介绍]

2015年2月,农民工李某入职江苏某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月平均工资5500元。2016年2月18日,李某在从事焊工作业进行打磨时,磨片破裂击伤头部,经医院诊断为:右前额外伤,右额骨外板缺损。李某治疗结束后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7年2月24日,公司与李某就工伤赔偿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约定:1.李某自愿辞职,双方于2017年2月24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1.15万元赔偿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此后双方就工伤问题再无争议。

2017年3月初,区总工会在广场上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李某恰巧经过,便向工会援助律师介绍了自己的情况。援助律师认为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且给李某的工伤补偿远低于法定标准,其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协议显失公平,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

鉴于李某的实际情况,区总工会决定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李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协议,公司依法支付工伤赔偿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公司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公司除已经支付的1.15万元费用外,另外再一次性支付给李某各项补偿费用8.35万元。

[案件解析]

此案涉及到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工伤“私了”协议是否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二是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赔偿责任怎么承担?

实践中,当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私下达成赔偿协议来获取赔偿的情况很多,但劳动者所拿到的赔偿款,通常远远少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工伤“私了”协议,因赔偿数额远低于法定标准,李某可以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协议。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劳动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同样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工伤职工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公司全额承担。

赵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