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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线

家庭装修,工人意外受伤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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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孙静芳 记者 丁彬彬

2016年7月底,胡某找到吴某为其家庭房屋进行装修,并约定:材料由胡某提供,所需工具由吴某自备,装潢完工后,胡某支付吴某工钱。

吴某接下这个装修活后,又联系之前和他有过合作的陈某,一起为胡某的房屋进行装修。

2016年8月7日吃午饭时,两人喝了几瓶由胡某提供的啤酒,其中陈某喝了2-3瓶。饭后,陈某开始干活时不慎从活动架上摔下,致右胫腓骨骨折,住进了医院。

装修工程结束后,房主胡某根据之前的约定,按每人每天180元向吴某支付了他们俩的全部工钱,而吴某只以每天180元支付了陈某工作期间的工钱。

对此, 陈某不服,认为吴某雇佣其工作,是雇主;胡某则是受益人,两人应共同承担其医疗费和各项损失,并于2016年9月13日向泗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案情,胡某与吴某之间已经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吴某为了完成承揽工作,又邀请陈某共同进行装修工作,二人同工同酬,只是劳务合作关系,不构成雇佣关系;陈某明知自己正在从事装潢工作,需要在距地面一定高度操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却仍在饮酒后登高作业,在操作过程中摔落地面造成损害,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胡某明知陈某、吴某要继续工作,仍为他们俩提供啤酒,对陈某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吴某对陈某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与陈某之间具有劳务合作关系,陈某系在为双方共同利益工作过程中受伤,按公平原则,应给予陈某适当经济补偿。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胡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吴某补偿陈某责任中损失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