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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提高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

个人救助比例提至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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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 秦冬平 记者 赵叶舟) 记者从南京市民政局获悉,今年起,南京再次提高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对困难居民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从85%提高到90%;对因病致贫人员年度给予最高1.5万元医疗救助。

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南京共有低保对象5.65万户8.26万人,他们是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目前,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85%给予救助,并取消住院和门诊大病年度救助封顶线;对因病致贫人员,年度给予最高1万元医疗救助。

根据新的医疗救助标准,从今年1月起,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上世纪60年代老职工、孤儿、边缘困难人员和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救助比例从85%提高到90%。与此同时,因病致贫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救助比例从50%提高到70%,年度累计不超过1.5万元。

但以下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违法违规所致伤害;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其他不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