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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非本人签名 单位付双倍工资
本文字数:506
[案例]
郑女士原是某科技公司的一名职工。2013年1月30日,她受聘于该公司从事灯板组的工作。去年3月15日,郑女士离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此后,郑女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其仲裁请求被驳回。郑女士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公司称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而原告郑女士称,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的签名均不是本人所签,是公司事后伪造的。经鉴定,被告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确实非原告本人所签。
对此,被告公司解释,原告签订合同时,可能因为不会签字,由其亲戚朋友代签。但因为没有记录,到底是谁签名也不清楚了。至于工资,原告郑女士在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3月15日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460元,实行计件工资制,被告公司已按此标准按月支付。
[点评]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该公司虽然提供了劳动合同,但并非劳动者郑女士本人所签,该公司也无证据证明系郑女士亲戚朋友代签。双方虽无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但郑女士的月平均工资为3460元,之前该公司已按此标准支付,故双倍工资应按每月3460元进行补算。根据郑女士受聘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应支付其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小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