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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谨慎使用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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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祥瑞/文 天成/绘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据新华网)
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等信息都可以“呈堂证供”,其警示意义非同小可。
其一,这是对各类自媒体重视,体现了法律证据采集方式和范围的与时俱进,更加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其二,自媒体上的信息作为诉讼证据,与其他纸质、音像等证据“一视同仁”。一旦打起官司来,当事各方都可以出示于自己有利的各种自媒体的信息作为证据,法官则依据其认定是非,作出判决。既然自媒体的相关信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也就是说,你所发的信息一旦侵犯了他的权利,那法庭就会据此作出对你不利的裁决。
其三,最高法发布此项司法解释,无疑是在警示公民,在自媒体上发言,一定要谨慎行事,免得让人抓住了诉讼的证据。
在当下自媒体时代,人人手里都有麦克风,发言的权利和发言的机会太多了。你想说什么都可以尽管说,没有人能够拦住你。但是,我们需要切记,任何自由都有度,都要遵纪守法、恪守公序良俗,以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为前提。否则,你的一条发泄私愤、侮辱他人的手机短信或者不雅视屏,就有可能被人当作证据告上法庭,让你为之付出昂贵的代价,甚至“一失言成千古恨”。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有个“米兰达法则”,即“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从某种意义上讲,最高法关于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证据的司法解释,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米兰达法则”。这是在提醒我们每一个人,必须谨慎利用好自媒体,管好你的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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