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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更多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本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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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顾洪飞  记者 赵叶舟)2月1日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正式实施。《办法》确立了救急难、托底线、可持续的社会救助新原则,其中,市民遇到“天灾人祸”等急难事可向民政等部门求助,首次写入政府规章;《办法》实施后,我省救助范围将明显拓宽,救助渠道将更加畅通,更多困难群体将得到救助。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作为基本内容,形成了一个体系化的救助制度。

《办法》首次提出了“救急难”,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诸多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而现有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又难以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可以获得临时性救助。

省民政厅有关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对于提升我省居民幸福指数是重大利好:一是救助的范围明显拓宽。今后救助范围不仅包括原来的低保、特困户等,所有居民遇到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的事件,给生活带来灾难性、劫难性的冲击,政府都将对这样的家庭予以救助;二是救助的渠道更加畅通。社会救助将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体制,在乡镇街道设置统一的服务窗口,由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力求做到“救助有门,门里有人,人人全能,能解急难”。

我省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去年底结束,2511人因“人情保”、“错保”退出低保。为有效遏制“错保”,我省已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与房产、税务等多个部门联网。但是财产性收入核查,依旧是个大难题,尤其是“隐性收入”,比如家庭成员下岗、在外面分别打工并有收入但隐瞒的、在外面炒股的等。对此,《办法》明确,民政部门将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委托,通过婚姻登记、税务和银行等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收入状况。

《办法》规定,低保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并且主动申报退保的,民政部门可以继续给予其家庭3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