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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工会会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实施
大病救助每年最高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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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计洪才)日前,《苏州市工会会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暂行)》及实施细则正式公布施行。该办法适用区域包括市本级(即市属单位)以及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覆盖近100万名在职工会会员。据了解,符合条件规定的工会会员,在遭遇重大疾病时,当年度最高可获得2万元的医疗救助。
苏州市总领导表示,制定该办法,旨在发挥工会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体系中的补充作用,使患重大疾病和受到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等特殊困难的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增强工会会员的抗风险能力。该办法所指的特殊困难,包括工会会员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等三类。
根据办法及实施细则,在医疗救助方面,满足“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结算范围的医疗费用达到规定标准的在职工会会员”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工会将根据救助对象年度内累计自负医疗费用,给付相应的医疗救助金(年度内医疗救助起付线和救助金额,将根据苏州市医保政策确定的年度救助标准和工会经费结余情况适时调整)。 与此同时,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含)以下,本人当年度符合基本医保结算范围的自负医疗费达到3000元(含)以上的,即时给付一次性医疗救助金3000元(当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累计使用情况,按照该标准执行,低于按照年度市区医疗救助区间标准执行的金额时,按就高原则补足)。此外,对因各种原因暂未参加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在苏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年度内符合基本医保结算范围的医疗费达到20000元(含)以上的,给付一次性医疗救助金3000元。
“意外伤害对象”指从事与职业无关的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因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使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且无法确认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身亡、伤残的在职工会会员。将根据意外伤害对象身亡、伤残情况给付救助金:直接身亡的,给付10000元救助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给付6000元救助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给付4000元救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给付2000元救助金。
“家财损失对象”指因遭遇火灾、台风、洪水、泥石流等意外灾害造成目前在苏州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包括住宅、租住房、集体宿舍等家庭财产损失的在职工会会员。将根据家财损失对象受灾损失情况,给付2000元至10000元的家财损失救助金。据初步估算,《办法》实施后,覆盖范围内一年将有5000至6000人获得相关的救助。另据了解,苏州各市(县)和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等地总工会,将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适时参照执行。